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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 可以实行“按日计罚”

    信息来源:http://www.hefil.com.cn/ 发布时间:2013/4/22 13:36:01 点击数: Tags: 高效过滤器产品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大气污染总体形势日益严峻,公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尤其是近几年爆发的PM2.5污染事件,更使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快治理大气污染的呼声越来越高!

据了解,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00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至今已实施13年,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情况与2000年相比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大气污染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相关法律缺乏威慑力的问题日益凸显。

“而且,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部分条款与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款相互矛盾,给基层行政执法带来诸多不便。”郭新志指出,该法已不能适应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的需要,应尽快进行修改。在她看来,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首先要完善政府保护大气环境责任制。“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各级政府大气环境保护责任以及评价程序规定得不够具体和明确。建议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地方政府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郭新志建议。

“同时,还要完善总量控制制度。”郭新志指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并没有与现行的节能减排措施有机衔接,建议按照节能减排要求,建立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并设立区域限批制度。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轻致使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一直为人们所关注。郭新志指出,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该主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法律威慑力。

现行法律法规对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数额较低,使得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如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高可处十万元罚款。而这一罚款数额与环保设施的投入相比只是杯水车薪,建议提高罚款额度,或设置“按日计罚”制度。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拒不完善设施的排污者,按每日定额罚款,直至其改正。

伴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大幅度提高,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新的重要领域。机动车污染物防治在管理机制、制度方面,如申报登记、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等,与传统大气污染管理存在明显不同,其所涉内容较为复杂,且对大气污染防治非常重要。因此,她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对该项目内容进行原则性规定,并授权相关部门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开展专项立法,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范。

目前,扬尘污染集中在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运输、采石取土、物料堆放、绿化和养护等活动中,涉及环保、城管、建设、交通等多个部门,而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不多方面且未明确责任单位,不具有操作性,导致在扬尘污染防治上标准不统一,执行的难度大。因此,郭新志建议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同时授权相关部门开展扬尘防治专项立法。

根据实际的情况适当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很有必要的,尤其是在我们城市的污染问题逐渐严重的今天,而后根据实际的情况在其中使用高效空气过滤器也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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