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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中14项认定标准终确认

    信息来源:http://www.hefil.com.cn/ 发布时间:2013/6/19 18:46:19 点击数: Tags: 净化设备

众所周知我们国内的污染现象这几年来确实是很严重的,而且采取了基本的空气净化设备之后,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污染的源头,惩治环境污染的“罪魁祸首”!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到的就是确定的污染环境罪认定标准求购净化设备认准上海禾益过滤器。

近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说,《解释》优先条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标准: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长时间可用的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所谓的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

二、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制定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标准是我们国家在治污过程中很重要的一步,这样我们除了先进的空气净化设备之外,也可以有更多的标准可以参考,源头的污染也变得更加容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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