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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车排污标准全新出炉 规定须达国Ⅲ以上

    信息来源:http://www.hefil.com.cn/ 发布时间:2013/1/6 13:37:52 点击数: Tags: 过滤器

众所周知,汽车尾气排放的污染一直是我们空气环境中的重大污染源之一,因此有效控制的方法也是我们一直在考虑的,而今天我们看到的是四川出炉的新车排污标准!

从当地的省环保厅获悉,《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出台,明年将根据各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规定各市州新车上户需达到的排放标准,这是当地较先从立法高度制定政府规章,强制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

截至2011年底,全省机动车保有量超过1048万辆,空气中氮氧化物的30%来自机动车尾气排放,四川位列全国四大机动车排气重污染区之一。鉴于机动车污染的严峻形势,省政府决定制定《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并于12月4日在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上获原则通过。《办法》明确了机动车将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特别是新车上户将设定排污门槛,明年省环保厅将根据各市州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规定各市州新车上户执行国III或国IV排放标准。

根据《办法》,车辆经排气检测合格后,领取相应的(绿色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限期维修并复检;机动车经维修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予以报废。环保部门可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状况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限期维修、复检,逾期不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撤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高污染排放车辆将在各个环节被卡,黄标车上路更难,根据《办法》,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当地机动车排污标准的,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可对黄标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限制措施。

《办法》还规定,未达到省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转移或变更迁入的机动车,交管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变更迁入登记,这意味着跨省或跨市(州)转入的车辆,不符合迁入地排放标准的,不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手续。《办法》还对黄标车违反交通限行措施,转让、转借、伪造、变造(含使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采用不正当手段帮助机动车检验过关等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由此可见,全国各地针对汽车污染排放的控制都是采取了很有效措施的,就像我们今天看到的四川新车排污标准一样,只有这样的严格规定,配以高效空气净化设备的使用,我们的空气质量才能得到一定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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