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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空气限期达标制度应尽快建立

    信息来源:http://www.hefil.com.cn/ 发布时间:2013/6/9 18:09:43 点击数: Tags: 过滤器

现在我们很多地区的治污还是存在着“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方法,而与此相反的是我们要积极调整治理的观念,在这其中,地方空气限期达标制度就是一项很不错的措施。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环保部原总工程师杨朝飞近日表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一定要关注工业污染防治,努力降低环境风险迫在眉睫。必须尽快建立对地方“空气限期达标制度”,以坚决纠正一些地方政府对于环境污染的错误认识。杨朝飞认为,大气污染形势非常严峻,不仅仅是灰霾严重,我们应该看到另外一个方面环境问题,空气污染污染事故带来的环境风险正在上升,这种风险远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因此,建立对地方“空气限期达标制度”非常重要,其实质就是要落实政府的责任。不是说企业达标不重要,关键是要对空气污染严重的地区进行限期达标监管,强调政府的责任,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达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杨朝飞建议,一定要把有关“空气限期达标制度”的评估机制、考核机制、追责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立法明确下来,确保政府对空气环境质量的责任落到实处。一个很好的制度关键在于落实,监督机制不仅是要保证客观评估、准确考核和严格处罚,还要同信息公开结合起来,将评估、考核和处罚的结果向全社会公开,让老百姓作出评判,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

经济手段同样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如能源价格的改革、环境税与资源税的改革、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以及治污成本的合理分摊机制等。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7年制定,并于1995年和2000年进行了修订,多年来,对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自2000年以来,我国的大气污染特征开始由典型的煤烟型污染向复合型污染转变。新一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较此前复杂许多。在此次论坛上,中国清洁空气联盟秘书处主任解洪兴还代表联盟有经验的人介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十点核心建议,其中包括:

1、建立空气质量标准不断更新的长效机制;

2、多方面加强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制度;

3、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断更新的机制;

4、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企业排污的运营监管;

5、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真正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等。

由此可见,建立地方空气限期达标制度确实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尤其是在我们国内的污染治理中更是需要这样的措施,当然与此同时V型过滤器也是不能少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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