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读《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三)
信息来源:http://www.hefil.com.cn/ 发布时间:2013/4/8 18:03:2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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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的过滤器有经验的人为您详细介绍了关于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相关规范,这也是我们今天将继续为您介绍的内容,因此现在就跟随我们的脚步一起来看看吧!
一、强化监测执法和应急管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分级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有赖于一整套监督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因此,2009年12月10日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由环保、水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并建立水质监测信息系统。同时,明确全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的汇总和发布工作由市环保部门承担;对原水供水企业,也明确要进行水质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环保、水务部门报告。
当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城市供水安全。为此,《条例》在《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规定了本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的应急工作程序,明确事故单位向环保部门或者应急联动机构报告,由市应急联动机构或者市环保部门启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备用水源或者采取其他饮用水应急供应措施,以确保市民饮水安全。
二、强化违法单位法律责任
此次的《条例》对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本着不以罚款为目的,重在纠正违法行为,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原则来设定。如《条例》中对违法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贮存、堆放、处置场所,违法设置畜禽养殖场,违法设置码头等违法行为,强调由相关主管部门报请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拆除,以彻底控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源。
《条例》还要求市和区县环保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源,应当责令排污单位停止污染物排放。针对排污单位不执行环保部门要求,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情形,《条例》规定“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措施予以停产或者关闭,相关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以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对于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条例》还规定除依法进行处罚外,进一步明确了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当事人的控制污染的责任,规定“由环保部门责令当事人控制污染或指定专业机构代执行”。
以上的这两个方面就是我们为您分析的关于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了解这些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是很有必要的,对于我们的生活工作也是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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